江汉大学武汉市民大学章程(暂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办学,体现办学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汉大学武汉市民大学,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号。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以服务全社会、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跟上新时代为宗旨,满足武汉市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和科学技术需求,提供终身学习服务。
第二章 管理制度和办学活动
第四条 学校是江汉大学党委、行政领导下的内设机构,由继续教育学院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规范管理。
第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 学校依托江汉大学教学资源,以知识更新、技能提高、文化修养为教学方向,依据社会和市民需求开设相应课程。
第八条 学校采取以线上教学为主,寒暑假双休面授为辅的教学模式。
第九条 武汉市民,外来人员及子女、家属均可根据自身需要报名学习、培训。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聘任校内外教师,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任课教师原则上需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主要从校内在职教师、退休教师和社会上热心且有特长的人员中选聘。
第十一条 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二条 教师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章 学员及学业管理
第十四条 凡按相关规定参加学习的市民,即为本校学员。近期目标是把学校优质的教育资源向市民开放,开办线下面授课程;中期目标是建立“学分银行”,开办线上课程,丰富线下课程;远期目标是打破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藩篱,将市民大学学生纳入普通全日制教学体系,达到相应学分的,颁发荣誉毕业证,实现普惠教育和终身学习。
第十五条 学员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
(二)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学资源。
(三)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员行为规范。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学员应在其健康状况允许的前提下参加课程学习。学员报名即视为健康状况有保障且同意自行承担在校学习期间或活动期间(包括课间及往返校途中)可能出现的身体健康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江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